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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府是怎么对待人贩子的?最轻也是斩立决
更新时间:2018-05-13 17:34

  说到人贩子,相信很多人都恨的咬牙切齿的,都想问候他们祖宗十八代,而这些人贩子还屡禁不止,不知道破坏了多少家庭,残害了多少孩子。

  如今的社会,小孩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很多家庭又都是独生子女,父母更是注入了一生的心血来培养。突然间,孩子被人被拐跑了,那种痛苦没人说得清楚。

  退一万步说,如果孩子被贩卖到山区,有吃有喝,身体健康的,还说的过去,就怕那些残忍的人贩子把孩子们弄残,弄瞎,然后让他们到处去乞讨,更甚者摘心,摘肾去卖,想想就让人心惊胆颤。

  有人说,对于这些人贩子,抓住不必留请,要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不然难以制止这样的行为继续发生,一个孩子关乎着一个家庭的命运。那么在中国古代,是如何对付人贩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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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从汉代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虽是王法如炉,这种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间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滔天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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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明清时期,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但在惩治方面,刑罚却有所减轻。

  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有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倘若被拐卖者本身就是奴婢,罪行减轻。

  万历年间,法律有所改动:设方略有取良人及拐卖良家子女者,无论买卖交易成否,都要发配充军。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本人死,子孙接替。然而,对于那些故意残害儿童的人贩子,一旦发现那就是凌迟处死,没任何余地。

  在明朝的时候,有一个叫“采生折割”的罪名。通俗的说,就是故意致使儿童残疾,这个罪在当时是非常严重的,一经发现犯罪人,抓拿,然后等待他的是凌迟,而且是不论主犯和从犯,均是同罪的。

  清朝的时候,就发生了这么一件案子,当时罪犯已经70多岁了,但是当时的皇帝嘉庆帝依旧不放过,下令凌迟处死,想想可知,这嘉庆是多么的痛恨这些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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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罪犯叫张良璧,安徽人,50多岁的时候沉M于一种巫术,认为吸食女婴的经髓能够延年益寿,16年的时间里,残害了16名女婴。有女童发现,老头张良璧常把小伙伴抱回家,就报告了大人。大人们立刻想到了“采音补阳”,于是向官府告发了张良璧。

  张良璧交代了作案细节:有拐女童后,以M要吹进女童的鼻孔,女童昏M后,张良璧就用银管擦入女童音部,数日或十数日吸取“经髓”。事后,女童不死,就被送回其家。这些人中只有五个人侥幸活了下来,其中一人终生残疾,其余十一人都先后死掉了。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初六日,皇帝下令:“……张良璧舐吸婴女经髓,前后共十六人,致毙女孩十一人,成废一人,实属穷凶极恶,人形兽新……着由四百里传谕钱楷,接奉此旨即先将该犯凌迟正法示众,传齐十六家亲丁环视,以快人心而抒众愤……着即凌迟处死。”

  历代对拐卖妇女儿童者都严惩不贷,这类犯罪不仅伤害被害者本人,对其家人也带来难于修复的心灵创伤。

  有的犯罪行为人神共愤,令人发指,可谓丧尽天良、泯灭人新的禽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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