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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分不到钱?!专家称:没那么容易(2)
更新时间:2016-10-13 17:46

  对“离婚时”的解释是这个指导性案例的关键指向。在离婚案件中,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界定有一个关键的时间前提:离婚时。那么上述行为只有发生在离婚时才能成为少分或不分财产的理由,但是“离婚时”这个概念并不清晰。这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明确指出,离婚时是指“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最高法发布案例的说明中认为这个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离婚时”作出了合理解释。因此这个指导性案例只是将适用少分或不分这种情况的时间条件进行了明晰化,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参考。

  这个指导性案例的解释在解决了部分问题时又制造了新的问题。这项指导性案例将“离婚时”界定为两个时段,一个是离婚诉讼期间,一个是离婚诉讼前。对于前者而言,这个时间段具有一定封闭性和明确性,从起诉时就可以视为离婚诉讼期间的开端。但是生活中经常出现几次离婚诉讼才能最终离婚的情况,比如这个指导性案例中的情况就是如此。那么,这个离婚诉讼期间是否包括两次的诉讼期间?根据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我们可以推出这个期间仅限于本次诉讼。对于后者而言,“离婚诉讼前”这个时间段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离婚诉讼之前的时间截止点是否存在。在指导性案例中,雷某在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此,离婚诉讼之前是指2015年1月之前,案件中涉及到的转移财产行为发生于2013年4月30日,是否离婚诉讼之前的任何时间段的婚姻法第47条的行为都可以认定,如果可以的话,这个时间段不仅过长,导致这个时间条件没有存在的意义,而且也不符合第47条的立法原意。

  净身出户的说法表明了人们的某种愿望,希望在离婚时多一些尊重,少一些算计,为婚姻留一些体面,但是解决利益纷争的法律更注重划清权利义务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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