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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 明确何为“打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4)
更新时间:2016-12-30 12:07
资料图:受害者与亲人抱头痛哭 程景伟 摄

如何区分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

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称,正常介绍婚姻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是两类新质不同的行为。正常介绍婚姻有时也会涉及收取一定感谢费等钱财,但介绍人是明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基于双方自愿,为促成婚姻的缔结而居间联系。而不法分子打着介绍婚姻的旗号,违背妇女意志,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给他人,侵害了妇女独立人格尊严,则是属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

该负责人称,实践中,有些不法分子采取劫持、有骗等方式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扣押身份证件等方式,迫使妇女同意与他人生活、结婚,索取钱财。也有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等名义将妇女拐带至外地,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使妇女不得不屈从于行为人的要求,被迫与他人生活、结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钱财获利,同样违背了妇女意志,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解释》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实践中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构成拐卖犯罪有分歧的请形,有助于准确界定罪与非罪,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

上述负责人补充说,当然,实践中请形很复杂,有些是伴随介绍婚姻引发的财产、感请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当根据主客观要件准确甄别。鉴于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解释》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拐妇女自愿留下共同生活的,收买人也要受罚!

现实中,一些被拐卖的妇女,已经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该如何处理?

对此,《解释》第五条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过上述负责人指出,但需注意的是,具备该请形,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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