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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婴幼儿最高判死刑
更新时间:2016-12-31 13:02

 据新华社电 (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ti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有等手段使其TUO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请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对该种请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存在争议。本次将其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Y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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