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珉利用其担任吉林省政府省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解决财政补助资金、获取港区开发权、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46亿余元人民币;2009年11月,王珉利用其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个人费用。
检方还指控称,王珉作为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组长、大会主席团临时党组书记、常务主席,在辽宁省有关选举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反映相关人员的拉票和贿选行为,未按规定调查处理,导致选举中发生大范围的拉票贿选和部分人员违法当选,严重破坏了换届选举秩序和人大选举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王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最后陈述中,王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此案未当庭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