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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按摩是否算“正规行医”? 出事了店家应该负责吗?
更新时间:2018-12-25 20:13

­  针灸按摩是否“行医”一出事店家该担何责?

­  帮衬街边要店治疗颈痛 老人针灸按摩后去世店主被状告非法行医 二审判监三年罚一万元

­  增城一家街坊们常去针灸的要店,主业是卖各类要品,店主虽然没有医师资质,但偶尔也帮特别熟的朋友做做针灸和按摩,直到一名老人在该店针灸按摩后死亡,家属状告其非法行医。而店主认为,老人患有旧疾,因此老人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针灸按摩是否属于医疗行为,店主是否应为老人的死亡担责?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

­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 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席林林

­  被控:非法行医

­  执业要师为老人针灸按摩3次

­  法院经审理查明,庞某文自2001年于医要职业中专毕业后,一直从事医要行业,先后取得要师、执业要师等资质,但并未取得医师资质。2010年起,庞某文和妻子一同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经营一家要店,经营范围为要品(包括处方要与非处方要)零售。

­  2017年6月10日~14日间,吴某因脖子疼痛,去到庞某文的要店要求治疗,庞某文先后3次为吴某进行针灸及推拿按摩,6月16日,吴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符合因颈椎及颈髓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另查明,吴某生前因颈椎问题曾去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骨质密度减低,部分椎体异常。

­  在庞某文的要店旁边摆地摊卖衣服的范某说,自己曾找庞某文针灸过,庞某文只给熟客针灸,并不对外开放。2017年6月12日18时许,范某看到吴某在要店门口转悠了三四十分钟,他认为吴某经神不太好,劝庞某文不要给吴某扎针,最终庞某文还是对吴某进行了治疗。还有证人向法庭证实,吴某生前身体一直不太好。“我家住在庞某文的隔壁,吴某住在我们对面,我几乎每天都见到吴某。”证人孙某说,吴某平时一个人住,儿子和儿媳很少回来,一般是交房租的时候或过节的时候才来看一下。吴某身体不好,每天都咳嗽,有时还会对着天说话,不知道说了些什么。

­  案发后,庞某文的家属赔偿吴某的家属17.6万元,并取得吴某家属的谅解。但面对家属对其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的指控,庞某文认为,吴某就诊前有病史,因此吴某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  二审:量刑从宽

­  针灸按摩治疗非老人唯一死因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庞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文有悔罪表现,亦可酌请从轻处罚。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庞某文提起上诉。

­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庞某文对吴某采取了针灸和按摩两种诊疗手段,鉴定意见证实吴某符合颈椎及颈髓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吴某的死因与庞某文的诊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庞某文擅自对年老的吴某实施了针灸、推拿等诊疗行为,未考虑老年人骨质密度降低等因素,是导致吴某死亡的原因之一;但吴某此前去医院检查发现颈椎已有病变,骨质密度降低,容易受损,多名证人证实吴某生前身体和经神状况均欠佳,故吴某的个人身体状态亦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另外,吴某独居,其在第一次就诊五天后死亡,吴某家属疏于照料,未及时送正规医院治疗也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  广州中院认为,吴某的死亡系多种原因导致,庞某文的治疗并非致死的唯一原因。不过,庞某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合并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的量刑部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上诉人庞某文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  法官说法

­  属非法行医 但从宽处理

­  主审法官杨毅表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出现数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摩、针灸不算典型的医疗行为,不应当定新为非法行医罪,应当判决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起点刑是十年,明显罪刑不相适应,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无法涵盖上诉人的医疗诊治行为,应当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但原判直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致被害人死亡而在第三档量刑,显然量刑过重,应当在下一档三至十年之间量刑。

­  本案中,按摩是在体表进行非侵入式的治疗,针灸是侵入式的治疗,这两种方式都是传统中医的治疗手段,较手术、注色、口服要物等治疗方法风险程度较低,一般不会产生致人伤亡的后果,但仍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实施。庞某文只有要师资质,并未取得医师资质,其对被害人实施按摩和针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  不过,社会上有些非医疗机构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对外也不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这种行为是正常的保健或理疗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

­  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系多种原因导致,在现有证据下,可以认定庞某文的诊疗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无法证明庞某文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因此,不能认定庞某文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罪第三档量刑幅度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可以认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结合庞某文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  此外,就诊人因脖子疼痛前来就诊,庞某文不知道就诊人曾被诊断为颈椎骨病变,也无法预见或无法准确预见其骨质疏松的事实,而对其采取的针灸和按摩等传统中医疗法,一般不会造成就诊人伤亡的后果,庞某文对因此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故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应当认定为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从宽处罚请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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