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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公司方面回应商标权纠纷案:不影响主营业务
更新时间:2016-12-08 16:33

中新网北京12月8日(记者 张尼) 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 杰弗里 乔丹与乔丹ti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对此,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接受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采访时表示,判决结果不会对乔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最高法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2012年,迈克尔 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 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此后,迈克尔 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 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裁定提审10件案件。最高法在2016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10件案件。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请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2016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中新网记者 张尼 摄
关键词:乔丹,公司,方面,回应,商标权,纠纷案,影响,主营业务,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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