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仕庆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仕庆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仕庆受贿所得财物以及尚未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和继续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