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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未满12岁骑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ofo称无过错
更新时间:2017-09-17 20:19

 中国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15日在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小黄车”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ofo公司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中国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15日在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图为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供图

  3月26日下午,11岁男童高某与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分别将已上锁但未打乱机械锁密码的ofo共享单车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某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与此同时,警方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中国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15日在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图为被告“小黄车”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公司)代理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供图

  原告称单车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当日庭审现场,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请求法院判令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判令ofo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经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145.6元以及经神赔偿金50万元。


 

  中国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15日在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图为当日庭审现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供图

  ofo公司称受害人以“不正常手段”开锁

  ofo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称,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在本次事故中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ofo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ofo公司同时认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请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高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于当日12时30分许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李姝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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